新建筑物的财产税免除/激励措施
根据2005年第6号法律第85条,经2005年11月9日第34号法律修订,根据下表,在2006年9月1日或之后签发建筑许可证的改进免征房产税:
住宅用途的改善
改进价值(美元) | 豁免年度 |
---|---|
最高100,000.00 | 15 |
超过100,000.00至250,000.00 | 10 |
超过250,000.00 | 5 |
其他改进
改进价值(美元) | 豁免年度< |
---|---|
无论其值是什么 | 10 |
根据2012年第28号法律,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建筑许可证的改进,根据下表,自改进或入住许可登记之日起免征土地税:
住宅用途的改善
改进价值(美元) | 豁免年度 |
---|---|
最多120,000.00 | 20 |
超过120,000.00至300,000.00 | 10 |
超过300,000.00 | 5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