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建筑物的财产税免除/激励措施

根据2005年第6号法律第85条,经2005年11月9日第34号法律修订,根据下表,在2006年9月1日或之后签发建筑许可证的改进免征房产税:

住宅用途的改善

改进价值(美元)豁免年度
最高100,000.00 15
超过100,000.00至250,000.00 10
超过250,000.00 5

其他改进

改进价值(美元)豁免年度<
无论其值是什么 10

 

根据2012年第28号法律,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建筑许可证的改进,根据下表,自改进或入住许可登记之日起免征土地税:

住宅用途的改善

改进价值(美元)豁免年度
最多120,000.00 20
超过120,000.00至300,000.00 10
超过300,000.00 5